一、教师基本要求
第1条:热爱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做到为人师表。
第2条:服从工作分配,积极承担教学、教学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编写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和指导青年教师等任务。
第3条:爱护、尊重、关心学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思想教育,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4条: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科研,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积极进行教学改革,重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5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搞好团结协作,无故缺课视为教学事故,按旷工处理。
第6条:正确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因材施教,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总结经验并相互交流。
二、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7条: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和学院按学校制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教学任务,并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8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大纲计划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选定或编写符合大纲要求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9条:有权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学院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10条:有权依据教材和课程教学的总体要求,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实施课程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内容,选定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
第11条:有权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并提交考核和成绩评定的依据,供教务处复核。
第12条:随时了解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和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并听取反馈意见,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13条:有权对教学评估,工作鉴定、评比结果提出异议,并可按一定程序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三、教材与备课
第14条:教材是课程之本,更新教材是更新教师知识结构的重要方法之一。各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统编教材、规划教材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材。
第15条: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要求,填写授课计划,经学院经理或教研室主任批准后于开学前交教务处备案,教学内容及教学进度原则上按教学进度执行。
第16条:备课是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重点和难点。深入钻研教材,根据学生的基础和实际,因材施教,写出内容充实、重点明确、方法得当的教案。要求提前写出两周的教案。教师的教案要经常更新,没有教案不得上讲台。
第17条:任课教师应处理好所教的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知识衔接。
四、课堂教学
第18条:课堂教学是向学生学院统地传授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堂教学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要把握好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以及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内容的学院统性和完整性,避免根据个人兴趣随意取舍教学内容。
第19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努力更新内容,探索新方法,运用适当的教学手段,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20条:教师上课时,要关心学生听课情况,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掌握缺课学生及缺课原因,将检查内容记录在教学日志上,以此作为授课信息反馈及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21条:教师应按照授课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时间与上课地点。教师应着装整洁、大方,铃响前进入教室。教学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第22条: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艺术,重视教学效果的反馈信息,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提倡探讨性、启发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和学习能力的指导和培养,对所任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负全面责任。
五、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23条:课外辅导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预习、复习、查阅文献资料等。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应灵活利用校园网、“课程资源中心”等多种网络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24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量的作业。教师必须对学生所交作业认真批改并认真记载,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
六、实践教学
第25条:教师应严格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践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26条:教师要认真做好实践准备工作。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践的目的、内容、要求,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27条:在实践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不良行为和现象,解答出现的实践现象和疑难问题;严格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践内容和操作训练;防止发生事故。
第28条:指导教师应及时检查学生实践笔记、审阅实践报告,做好对学生的实践鉴定,评定并提交实践成绩。
七、考查和考试
第29条: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教师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查学生的能力。试题数量与考试时间相匹配,命题格式要规范。
第30条:教师命题应以课程标准和教材为依据,注意知识覆盖面,应突出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应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阅卷教师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试卷、考试情况分析表等相应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31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准备难易程度相等的A、B两套试卷,试卷重复率不超过教务处规定比例。
第32条: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与计划,以及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学生进行科学考核。
八、教学纪律
第33条:教师负责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制止上课睡觉、使用通信设备等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勤率,对无故缺旷课及违纪情况要记录并向学生所在学院及班主任、辅导员反映,经常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4条:教师在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时,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代课,如需调整课时需按照教务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35条: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延时下课。教师上课时不得使用通信设备。
第36条: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践、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37条: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均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并与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称晋级挂钩,按事故程度,做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教师岗位、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38条:经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课教师,按照教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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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O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