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相关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考核原则
本年度考核工作,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学院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我学院非中层干部在册人员。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
对一些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年度累计工作满半年以上人员,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表现,由原单位提供);
2.在国内攻读学位及进修人员参加考核,出国人员待回国后一并考核;
3.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工作累计不满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公司考核。
4.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5.因病、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病休、出国超期和脱岗、人员不参加考核;
6.受行政、党纪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内,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挂职锻炼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意见;
三、考核安排
1.本年度考核工作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学校人事处进行确定。
2.学院考核小组按照分配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人事处汇总后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四、考核要求
1.为切实做好本年度考核工作,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学院经理担任。
2.要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数额应按层次分配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对于德才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考核较差的人员,要严格按考核标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得姑息迁就照顾。
3.为确保考核工作的民主公开,增加透明度,年度考核结果将在学院公示栏进行内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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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六月